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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聚力发展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的补充意见

发布时间:2016-01-27 点击数:2355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聚力发展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的补充意见

(扬府发〔2014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支持全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的发展,特制定以下专项扶持政策:

一、关于软件企业专项扶持政策

对经认定且纳入行业统计体系,并正常报送统计报表的软件企业,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1、关于增值税的奖补

在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国发〔2011 4 号)“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规定的基础上,按照即征即退额(14%部分)的标准再给予企业奖励,主要用于企业用电补贴。

2、关于营改增的奖补

对提供软件技术服务所缴纳的营改增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主要用于企业用电或其它补贴。

3、关于企业所得税的奖补

对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主要用于企业购(租)房补贴。

4、关于个人所得税的奖补

对年薪在12万元及以上的从事关键技术和软件研发、处于关键管理岗位的高收入人才个人,自其在我市缴纳个人所得税起,连续三年个人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人才个人,并专项用于其在扬购房补贴。

对从业人数100人以上的企业,其员工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专项用于企业购(租)房补贴。

以上奖励政策执行期限暂定三年,即:2014年至2016年,由市财政部门直接兑付。

5、关于支持创新创业

市政府设立或组织不低于3亿元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风险投资基金,专项用于支持初创期、成长期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发展。

二、关于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重大项目土地政策

1、突出重点,优先保障项目用地

对经工信部、全国软件行业协会公布的全国软件业务收入50强、中国软件出口和服务外包20强、世界软件企业500强来扬投资建设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项目,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项目,需要单独安排土地建设的,予以重点支持、优先保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优先布局发展空间,在土地计划指标分配时优先安排,符合“点供”条件的,优先报批,需要占补平衡指标的,由市国土部门在全市范围内优先有偿调剂落实。

2、根据项目需求设定个性化条件,用地实行差别化供应

对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重大项目,在规划、设计、用地、业态、配套服务等方面,按“一地一策”方式充分沟通对接,对项目具体用途、入驻企业要求、软件工程师等高质量从业人数(或比例)、自持经营比例、以及需要就近就地配套建设人才生活设施等逐项做出明确要求,规范设定用地条件,在土地出让时实行差别化定价。

1)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项目中的生产制造型项目,经所在地政府(管委会)确认,并经规划部门确定为工业用地的,出让起始价执行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

2)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项目中的科技研发型项目,市规划部门按“其他商务用地(B29)”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所在地政府(管委会)明确其中科研用地的比例,科研用地部分出让起始价参照工业用地评估确定。

3)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中配套的商业经营性项目,土地出让起始价按商业用地评估,并按项目类别实行系数修正(地价修正系数由市国土部门另行制定公布)。

4)对按工业用地定价出让的科技研发类项目,企业应全部自持经营。配套商业经营性用地所建项目,需要对外销售的,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时,对自持和可销售部分分开定价、综合计价。自持比例由所在地政府(管委会)在土地出让前确定,列入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

3、鼓励建设与使用高标准厂房、写字楼提供给软件与信息服务企业入驻

鼓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为主体按“产城融合”方式发展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对建设四层及以上高标准厂房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用地,土地出让地价可按工业用地标准的70%执行;对新建多层标准厂房的,第三层及以上部分免收基础设施配套费;原有单层厂房翻建三层以上厂房的,超容积率的部分不再增收地价款和基础设施配套费,并免收其它相关建设规费。鼓励各类园区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统一建设办公及生活配套服务设施,统一规划、集中配置。配建的公租房等配套服务设施,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服务。

4、优化全程服务

全市国土资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所在地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项目用地的第一责任人,主动对接,优化服务,落实责任,全程跟踪。软件及信息服务业项目申办供地、土地登记、融资抵押等手续,实行“绿色通道”,即到即办,免收土地登记费。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的前提下,鼓励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兴办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其土地用途可暂不变更。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企业或单位利用原有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兴办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不含房地产开发)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

5、严格跟踪管理

严禁以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为名,搞商品房开发和其他项目建设。土地出让前,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可以与企业约定用地方式。可以先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租赁土地建设,项目建成达效后办理出让。直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的,对按本意见第二条设定的项目用地条件经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确认,必须在《土地出让文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载明,并严格履行。土地登记发证时,国土部门在《国有土地使用证》上注明自持比例、具体用途等相关内容。项目建设过程中,一般先发总面积三分之一的土地证。在项目建成达效后发全证。

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需改变土地登记内容的,必须经依法批准。对变更自持经营比例、土地用途等土地利用条件的,必须按批准变更时点重新评估土地价格,重新核定并补缴土地出让金。

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项目实行综合验收制度。由所在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经验收,不符合前期承诺或约定条件的,依据相关职能部门函告重新评估,补交土地出让金。

以上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重大项目土地政策有效期暂定3年,即:2014年至2016年,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扬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