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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鼓励促进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政策细则

发布时间:2016-01-28 点击数:23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扬州市鼓励促进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得到有效落实,实现我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的快速发展和提升,在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扶持政策的基础上,认真学习借鉴国内先进做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政策细则。

第二条  本政策细则适用范围为邗江区、广陵区、维扬区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各类补助和奖励资金由市财政预算统筹,按财政体制分担。其它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政策所奖励扶持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是指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和在市区经工商注册登记并报备的信息服务业企业,具体包括从事软件开发服务、软件技术服务、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服务外包、动漫研发服务、文化创意设计服务、网络服务等业务的企业。

第四条  财政补助和奖励项目申报的条件、程序、所需材料、时间和补助、奖励的审查、管理、绩效评估等按另行制定出台的《扬州市鼓励促进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加快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办理。

第二章  政策措施

第五条  提供行政审批和工商登记便利。

从事信息外包服务的,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对不涉及前置审批的项目,由工商部门根据企业申请,直接在其经营范围中核定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对需要前置审批的,有关前置审批部门简化审批程序,加快审批速度,工商部门按照其取得的有关许可核定经营范围,表述为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以方便企业按照国际惯例承接外包业务。涉及土地、规划、建设审批事项,由市政府明确牵头单位(部门)即时专题研究,设立绿色通道,重点跟踪,及时办理。

第六条  确保土地供应和优惠。

1、对引进的国内外知名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总部(含地区性总部)、研发中心、数据中心等建设用地项目确保土地供应,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前提下,尽量满足其第一选址要求。对新建或新购买的研发场所,自建成或购置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所涉及的土地出让金地方净收益部分全额返还。

2、对依法可以协议出让供地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用地,通过法定程序提高规划容积率的,免交相应部分的土地出让金。

3、对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专业园区建设项目中规划配建人才公寓的,实行工业地价供地,由园区封闭开发。人才公寓对园区内企业所聘用的软件架构师、系统分析师等高端人才优先实行无偿居住政策,对程序员等专业人才实行低偿居住政策。

第七条  依法放宽外汇管理。

1、从事外包业务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根据需要可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其外汇收入可全额留存;外汇资金不足时,可根据需要提前购汇存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2、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外包业务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可将外汇收入的20%留存在境外,用于企业海外市场的开拓和业务发展。

第八条  实行劳动特殊工时制和社会保险补贴。

1、根据行业特点,按照协商自愿的原则,由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可实行特殊工时制。

2、对经报备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月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为期三年的补贴。具体为:第一年按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3%补贴;第二年补贴2%;第三年补贴1%。对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费率可按照一类行业基准费率核定缴费。

第九条  大力培育本土市场。

1、政府部门原则上不再设立部门内部的信息中心,对有信息技术服务需求的机关、事业单位,强制采用外包的方式优先选用本地企业提供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2、在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工程建设中,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我市企业;对在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建设工程竞标中胜出的外地企业,在合同条款中增加成立本地子公司的限制条件。

3、将我市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纳入政府采购推荐目录,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推行政府首购制度。

4、建立发包项目信息和接包企业对接平台,鼓励企业将涉及信息技术咨询、运营维护、软件开发、系统测试、数据处理、系统集成、培训等不涉及秘密的可外包业务发包给本地专业企业,扩大内需市场。

第十条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1、支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入驻扬州。对我市新设立的具有实际税收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实收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实收资本3%的奖励;实收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部分一次性给予4%的奖励;实收资本在1亿元以上部分一次性给予5%的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支持相关企业做大做强。

对经认定的软件企业或经报备的信息服务业企业年收入首超1000万元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对上年度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含)-2000万元,且增幅在30%以上的企业,给予不超过70万元的奖励;增幅达到50%(含)以上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上年度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含)以上,且增幅在30%以上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增幅达到50%(含)以上的,给予不超过150万元的奖励。

3、支持企业和产品的认证认定。对企业开展软件企业认定、软件产品登记、软件著作权登记费用予以全额补贴;对通过系统集成资质三级及以上的(含升级),给予5万元奖励;对通过CMMI(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认证)、ISO20000IT服务管理)等相关国际认证的企业,按照省有关部门现行奖励标准予以等额奖励。

4、支持创建产业品牌。对被列入国家、省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省优秀软件产品奖的产品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

5、支持企业开拓市场。对参加由上级部门指定的招商推介会和专业展会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给予每个标准展位1万元补助(光地按标准展位面积折算)。

6、支持企业争取国家和省专项扶持。对获得国家、省专项扶持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项目以及获得国家、省人才培训补贴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实行11的配套奖励。

7、支持企业租房。

市区范围内新设立的实收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且有实际税收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对其租赁的自用研发场所和办公用房,且租期在3年以上的,第1年给予房租全免优惠,第2-3年房租每年减半收取。

8、支持人才引培和使用。

对符合我市绿扬金凤引才计划的,按《百名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引进计划实施细则》规定进行奖励。

对经认可的、培训周期在3个月以上、培训合格人才在本地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录用率达到60%以上的本地培训机构,按照录用人数一次性给予培训机构800/人的补贴。

对经认可的培训机构培训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合格人才,与我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正式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一次性给予个人2000元补贴;对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所聘用的软件架构师、系统分析师等高级专业人才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缴纳部分的40%由同级政府连续奖励5年;对在市以上部门组织的各类软件设计大赛等活动中获一、二等奖的本地选手以及来我市软件企业就业并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外地选手,一次性给予5000元奖励。

9、鼓励金融和担保机构支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

鼓励金融机构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优先提供贷款支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对初期设备及系统软件、开发工具等软件投资贷款300万元以上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按贷款时银行基准利率给予两年50%的贴息支持。

鼓励担保机构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市建立风险补偿机制,由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对担保机构经有关部门认可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担保造成的坏账按一定比例补贴,最高金额每笔不得超过50万元。

市风险投资公司设立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专项风险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大力吸引国内外各类创业基金、投资公司、上市公司等风险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我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

10、鼓励产品出口。以海关出口统计或外汇管理部门的出口结汇数据作为奖励依据,对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当年出口新增部分,按照1美元奖励人民币0.1元的标准进行奖励;对当年出口额在30万美元以上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一次性给予其当年租用国际数据专线费用50%的通信费用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

11、对软件企业销售其自行研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后,按当年实际入库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从第二年起,每年按当年新增入库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

对软件企业在享受国家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的同时,对后三年减半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

12、对顶尖软件人才和领军软件人才、在软件服务业综合体专家楼中提供120平方米以上成套住房,由其个人及其直系亲属长期居住。

对软件设计师、网络工程师等中级以上专业适用人才,在软件服务业综合体人才楼中提供100平方米左右成套住房,三年内免收租金。

对一般软件研发人才和操作性、管理性人才,在软件服务业综合体人才公寓提供20平方米以上的单间住房,三年内免收租金。

第十一条   对一期投资在10亿元以上或两年内从业人数超过1000人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不受上述鼓励扶持政策限制,可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政策细则自20109月起执行,以前所出台的涉及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相关政策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政策实施细则由扬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软件  意见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市法院,市检察院,军分区,有关驻扬单位。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93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