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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政府关于加快创业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扬府发〔2010〕201号

发布时间:2016-01-28 点击数:254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构建我市创业投资体系,努力增强我市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提升我市经济综合竞争力,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2005〕第39号令)、《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外经贸部〔2003〕第2号令),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发改委等三部委《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加快创业投资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14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快我市创业投资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我市创业投资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1、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全市经济发展的总体目标和工作重点,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市场运作”原则,优化政策环境,放宽市场准入,鼓励和促进社会资金和域外资本在我市集聚,建立风险防范和监督机制,培育有利于创业投资退出的市场体系,通过发展创业投资,促进我市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快速成长,推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

2、主要目标。通过政府、企业及社会的共同努力,争取到2012年,全市规范化的创业投资机构达到10家以上,其中各县(市、区)、开发园区至少有1家以上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注册资本规模争取达到20亿元,通过创投促进全市中小科技创新型企业发展壮大。

二、放宽市场准入,培育壮大创业投资主体

3、设立引导基金,加强创业投资引导。根据《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精神和《关于实施“8631”行动计划推进科技创新型经济发展的意见》(扬发〔2008〕54号)的目标要求,设立市级政策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总规模1.5亿元,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根据基金使用需求和财力状况逐年到位。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提供融资担保、跟进投资或其他方式支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吸引一流创业管理团队,带动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向政府鼓励项目以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领域,投向处于种子期、初创期的中小创新创业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运作、管理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4、规范设立创业投资机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采取公司制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企业组织形式设立。在我市设立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可按相关规定向发改委申请备案,并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境内资金在我市申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依法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外商投资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登记。相关部门要为创业投资类企业的审批、注册开设便捷通道,缩短办事时间。鼓励和支持我市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设立和发展,加快专业化步伐,培育出一批具有较强管理能力、资金募集能力和较好投资业绩的创业投资专业管理机构和管理团队。

5、加强对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创业投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实收资本达到3000万元,或者首期实收资本达到1000万元,且公司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实收资本的,即可申请创投备案。经过备案的创投企业可享受国家和省市相关配套扶持政策,同时接受备案管理部门的监督。市发改委按照省发改委的授权,负责对我市创投企业的备案材料进行初审,并做好备案创投企业的年审及监管工作,协调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完善创业投资发展平台

6、引导和支持县(市、区)及园区发展创业投资。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各县(市、区)及园区至少要设立1家以上创业投资企业,重点对辖区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尤其要加强对种子期、初创期中小创业企业的投资,推进企业加快发展。对县(市、区)及园区投资设立的创投机构,市级创投引导基金可视情况予以参股支持,并积极帮助争取引入省级以上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扶持。省级开发园区和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孵化器),要充分利用体制、政策、环境等方面的优势和有利条件,成立创投机构,引进创投资本,为吸引科技创新资源和人才向园区集聚创造必要的投融资平台。

7、拓宽创业投资资金来源。鼓励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及自然人等投资者以独资、合资或其他形式在我市设立创投企业及分支机构。积极支持我市民营企业、投资公司、担保公司等通过新设企业、变更登记、增资注册等形式设立创投企业。大力吸引境内外股权投资基金、创投基金、社保基金以及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投资基金和机构在我市依法开展投资业务,推动本地企业通过并购重组、产业整合、引入战略投资者等方式加快发展。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开展融资创新,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增强融资能力,努力形成多元化的创业投资资本来源渠道。对在扬设立的创投机构,每投资单个企业在500万元以上的,经市有关部门研究确认后,由市政府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成功上市的再给予10万元奖励。

8、加大创投税收扶持力度。经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可按《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和国家财税部门出台的其他规定享受税收扶持。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我市创投企业通过创业投资业务获得的收益符合《关于加快扬州市金融业发展的意见》(扬发〔2007〕52号)有关规定的,可享受同级财政的有关奖励。

9、建立创投风险补偿机制。市政府和创业投资机构共同出资设立扬州市创业投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对创投企业投资于符合政府政策导向的种子期、初创期项目,在发生全额损失或所投企业破产清算时,经认定可按其投资损失的一定比例给予风险补贴,帮助创投企业降低投资风险。允许经过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按不高于实际投资额3%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市财政再按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风险补助,形成创投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10、控制和防范创投风险。鼓励创业投资企业积极开展创投业务,规范和控制其他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全额资产向多个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但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投企业总资产的20%。创投企业不得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购买自用房地产除外),不得投资其它任何金融衍生产品。创投企业暂时未投项目的闲置资金可通过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获取收益。

11、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机制。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通过股权上市转让、股权协议转让、管理层回购等多种途径,实现投资退出。鼓励金融机构、上市公司、股权投资基金或其他投资公司依法参与对创业企业的并购活动。完善我市产权交易市场建设,与上海产权交易所和省其他产权交易所联网,努力建设统一互联的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促进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交易,为我市企业并购重组、股权交易、创业投资退出等提供重要平台。

12、建立创业投资管理团队激励机制。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建立和完善内部激励和约束机制,允许以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鼓励不同类型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期股、期权、奖励等多种收益分配方式,调动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放宽对国有创投企业的分配自主权。

四、建立服务机制,完善创业投资配套服务体系

13、加强对创业投资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市创业投资发展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经贸、科技、人事、国税、地税、工商、金融办等相关部门参加,组织协调创业投资发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服务,认真培育创业投资项目,积极开展项目推介活动。市县重大招商引资活动、项目对接活动要主动邀请创业投资企业参加,积极协调解决创业投资企业所投项目在推进上市、并购重组和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加大创业投资宣传力度,努力营造有利于创投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创投行业要逐步形成自律机制,适当时候成立创业投资协会,促进我市创投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14、培育优质创业投资载体。鼓励我市创业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合作,联办研发机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组建科研生产联合体,开展项目合作,为创业投资提供丰富的项目源和载体。通过税收和资金倾斜,结合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孵化器)、留学人员创业园、专业园区等建设,积极发展创新型创业企业的产业集群,培育壮大一批创新型创业企业。对创投企业参股投资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各有关部门应优先支持。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对发展前景好、吸纳就业多以及运用新技术、新业态的中小服务企业进行资本投入。

15、健全创投中介服务体系。建立创业投资综合性服务平台,实现创投企业和创业企业的信息互动,缓解创业投资企业找项目难,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发挥中介服务机构在咨询、评估、担保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支持中介服务机构为创业投资提供技术信息、市场预测、项目评估、财务及法律咨询等服务,逐步建立创业投资所需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16、引进和建设创业投资专业人才队伍。鼓励高层次人才来我市投资或设立创投公司和创投管理企业。各有关部门要在人才落户、子女就学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并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引进并用好优秀人才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扬府发〔2008〕111号)享受相关人才引进政策。符合条件的,可优先申报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资助项目和市科技创新型领军人才资助项目。加大创业投资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力度,加快产业与金融、资本市场之间的人才流动。加强我市创业投资人员与国内外富有经验的创业投资专家的合作与交流,吸引一批熟悉资本运作、拥有行业背景、精通现代管理的人才投身于我市创投行业。鼓励我市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开设创投专业课程,加强专业创投人才队伍培养。

 

                            扬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主题词:创投 发展 意见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军分区,驻扬各单位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1月2日印发